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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李美霞 相 對 人 鋐洋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142號裁定准 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並經本院109 年度執全字 第42號假扣押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 閱屬實,而相對人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 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 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若相 對人即債權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 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 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 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