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李美霞
相 對 人 鋐洋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永吉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即
債權人聲請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142號裁定准
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並經本院109 年度執全字
第42號假扣押在案
等情,
業據本院調取
前揭假扣押卷宗,核
閱屬實,而相對人
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
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
可稽,
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
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若相
對人即債權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
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
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
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