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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黃文進 代 理 人 郭學廉律師 相 對 人 呂克志       張照堂       陳銘和       陳真真       陳秋慧       陳啟和       陳秋安       陳秋雯       呂幸錞       呂禎晃       陳簡淑美       陳玲賢       陳盈和       天下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 訴訟費用」欄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 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 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 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重 訴字第7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一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預納之訴 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8,417元、鑑價費48 ,000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100 元、8,800 元,合計14 7,317 元。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欄」欄所示【計算式:147, 317 元×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 編號 │ 姓 名 │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 │ │ │ │用(新臺幣) │ ├───┼──────────┼──────────┼─────────┤ │ 1 │ 呂克志 │ 2070分之26 │ 1,850元 │ ├───┼──────────┼──────────┼─────────┤ │ 2 │ 張照堂 │ 2070分之198 │ 14,091元 │ ├───┼──────────┼──────────┼─────────┤ │ 3 │ 陳銘和 │ 2484分之107 │ 6,346元 │ ├───┼──────────┼──────────┼─────────┤ │ 4 │ 陳真真 │ 2484分之107 │ 6,346元 │ ├───┼──────────┼──────────┼─────────┤ │ 5 │ 陳秋慧 │ 2484分之107 │ 6,346元 │ ├───┼──────────┼──────────┼─────────┤ │ 6 │ 陳啟和 │ 2484分之107 │ 6,346元 │ ├───┼──────────┼──────────┼─────────┤ │ 7 │ 陳秋安 │ 2484分之107 │ 6,346元 │ ├───┼──────────┼──────────┼─────────┤ │ 8 │ 陳秋雯 │ 2484分之107 │ 6,346元 │ ├───┼──────────┼──────────┼─────────┤ │ 9 │ 呂幸錞 │ 2070分之14 │ 996元 │ ├───┼──────────┼──────────┼─────────┤ │ 10 │ 呂禎晃 │ 2070分之14 │ 996元 │ ├───┼──────────┼──────────┼─────────┤ │ 11 │天下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2070分之26 │ 1,850元 │ ├───┼──────────┼──────────┼─────────┤ │ 12 │ 陳簡淑美 │ 6210分之535 │ 12,692元 │ ├───┼──────────┼──────────┼─────────┤ │ 13 │ 陳盈和 │ 6210分之535 │ 12,692元 │ ├───┼──────────┼──────────┼─────────┤ │ 14 │ 陳玲賢 │ 6210分之535 │ 12,69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