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康門德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淑韻
代 理 人 陳永來
律師
代 理 人 魏雯祈律師
代 理 人 吳佳真律師
相 對 人 力丞儀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錫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8,853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而所謂訴訟
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
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
及
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
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
非訴訟費用。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
兩造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738
號判決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97% ,其餘由原告負擔。相
對人不服,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字第477
號判決
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即相對人
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 年度
台上字
第2696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上訴確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
人即相對人負擔,
合先敘明。
三、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事件卷宗審核,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1,292元,另本院於108 年1 月31日,發
函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驗收規範,由聲請人繳納鑑
定費用30,000元(參第一審卷一,頁372 ),此係法院為使
訴訟得以進行,因此所支出之費用,
核屬進行
本案訴訟之必
要費用,故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81,292元【計算式:51,2
92元+30,000 元=81,292 元】。依
前揭判決所示比例計算,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8,853元【計算式
:81,292元×97%=78,8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加給自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