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國貿字第9號
上 訴 人 盛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上訴人 PERFECTION LOGISTICS(SINGAPORE)PTE LTD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95,108.86元,折合新臺幣(下同)8,888,679元(以原告起訴當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0.12元計算,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