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成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英哲
訴訟代理人 馮聖中
律師
複 代理 人 任俞仲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久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寶珠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然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7,2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24
,265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