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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成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哲 訴訟代理人 馮聖中律師 複 代理 人 任俞仲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久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寶珠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然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7,2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24 ,26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