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原 告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裁定業於111年7月18日送達上訴人之
送達代收人,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
可憑。是依
前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