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東瑞鋼鐵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1萬9,61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萬6,0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