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建字第104號 原   告 仲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偉堃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8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與被告鄧春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與被告亞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