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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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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2號 原   告 曾湘云 訴訟代理人 黃昭仁律師 被   告 慶聯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佳明 訴訟代理人 石育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