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2號
原 告 曾湘云
訴訟
代理人 黃昭仁
律師
被 告 慶聯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佳明
訴訟代理人 石育綸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