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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6號
原告即
反訴
被 告 呂嘉原
訴訟
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
複代理人 洪宜辰 律師
被告
即反訴
原 告 廣利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敬唐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陳俐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 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