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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23號 原   告 李霈涵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陳虹均律師 被   告 一昌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幸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一昌裝潢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 0 號1 樓,其法定代理人鄧幸敦亦係設籍該處,有公司變更 登記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又查無兩造間有合意管 轄之約定,有卷附價格單據影本可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姿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