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27號
原 告 昌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顯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宏總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宏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7,117
元,應繳
裁判費46,8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6,337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