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30號
原 告 瑞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庄敬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69,437
元,應繳
裁判費44,2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3,763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