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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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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30號 原   告 瑞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庄敬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69,437 元,應繳裁判費44,2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3,763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