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寶麗金住辦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好澄外牆美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對於本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764元;另上訴人就
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149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是
本件上訴人計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8,539元(計算式:3萬4,764元+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