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育喜
被 告 人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珊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人合營造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人合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31,244 元
,應繳
裁判費42,9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42,476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