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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喜 被   告 人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珊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人合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人合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31,244 元 ,應繳裁判費42,9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42,476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