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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4號 原   告 長益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章 被   告 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2,263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8,8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