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4號
原 告 長益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鴻章
被 告 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2,263 元,應
徵第一審
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8,8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