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黃錦庭即正昇企業社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劉一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居意室內裝修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居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1,615 元,應繳
裁判費9,9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9,410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