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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6號 原   告 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被   告 柏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佩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 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64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6,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