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6號
原 告 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金龍
被 告 柏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佩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 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6,64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6,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