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9號
原 告 新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裕煒
被 告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玉明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
事不得獨任審判,
惟嗣後接辦之法官許容慈得獨任審判,且
本件
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
爰依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
100 年度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
審判之裁定,由法官許容慈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