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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6號 原   告 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凡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全波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全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20,000 元,應繳裁判費46,7 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6,2 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