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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玉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 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 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此為 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4 款、第77條之13及 第77條之16第1 項所明定上訴必備之程式。而依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 不用前項之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 109年12月23日提出民事上訴狀,惟僅 表示不服原判決,並未載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又關 於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上訴人如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 訴,則原判決駁回上訴人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107元(然若 全部上訴,請依聲明不服程度之可得利益計繳第二審裁判 費),併予敘明。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