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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7號 原   告 蔡金排即尚新工程行 被   告 禾平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文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平景觀設計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禾平景觀設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1,133 元 ,應繳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 補繳6,66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