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61號
原 告 墨石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墨石創意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呂權祐
承受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
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
裁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3 條、第18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
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參照)。
二、
經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1月11日
宣判,
惟原告墨石創意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10年3月22日由呂瀚基變更為呂權祐,而於111年1月27日具狀上訴並表明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
可考,
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