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墨石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9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