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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3號 原   告 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鈺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31 萬6,9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06 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3,5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