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7號
原 告 佑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建淞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庭毅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法定代理人 劉振宇
訴訟代理人 詹祐嘉
江松鶴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十五分,
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於
起訴狀所列法定代理
人為吳銀鈴(見本院卷一第3-23頁),然原告起訴時法定代理人
應為吳建淞,有原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二第
295 頁),足見原告起訴時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自無從為
有效之訴訟行為,其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亦
非合法,原告於
言詞
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為吳建淞,並承認先前訴訟行
為,另提出公共工程施工日誌作為證據,有民事聲明
承受訴訟暨
陳報狀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三第5-292 頁),而被告就原告
上開
補正及施工日誌內容存有爭執(見本院卷三第293-299 頁),本
院是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