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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7號 原   告 佑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淞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庭毅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法定代理人 劉振宇 訴訟代理人 詹祐嘉       江松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十五分, 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於起訴狀所列法定代理 人為吳銀鈴(見本院卷一第3-23頁),然原告起訴時法定代理人 應為吳建淞,有原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 295 頁),足見原告起訴時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自無從為 有效之訴訟行為,其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亦非合法,原告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為吳建淞,並承認先前訴訟行 為,另提出公共工程施工日誌作為證據,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 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5-292 頁),而被告就原告上開 補正及施工日誌內容存有爭執(見本院卷三第293-299 頁),本 院是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