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69號
上 訴 人 桂昌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梅根.浮士德
設桃園市○○區○○路○○段0號 法定代理人 梅根.浮士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建字第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7萬5,95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萬6,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