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耕鼎科技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陳彥廷律師
被 告 侑格建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姸君律師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進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1 年12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0法庭
開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