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72號
上 訴 人 維新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建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