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72號
上 訴 人 維新營造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裁判費新臺幣1萬6,185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30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
迄未補正
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
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