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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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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2號
上  訴  人  維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嘉銘 
被  上訴人  瑋聯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6,185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30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