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群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5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9,102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489,111元,合計上訴人
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金額共4,258,213元(計算式:2,769,102元+1,489,111元=4,258,2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4,7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