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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八福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薏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旻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 年度建簡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