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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抗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94號 抗 告 人 宏祥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松明 相 對 人 許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9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及正本承辦法官欄關於陪席法官「法官姚葦嵐」,應更正為 「法官謝志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