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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公司重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整字第1號 重 整 公司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 整 人 梁哲睿       黃振哲       黃志堅會計師 代 理 人 張永亮       蔡朝安律師       鍾元珧律師       陳瑩柔律師       吳宛怡律師       楊芝菁律師 重整監督人 施中川會計師兼律師       張宜暉律師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代 理 人 江鑒恭       吳瑜庭       吳進佳 聲明異議人 即債 權 人 名家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婉霜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楊于瑾律師       楊紹翊律師 聲明異議人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林永賢       張金隆 債 權 人 海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哲睿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司重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7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重整公司代理人之記載應增 列「楊芝菁律師」。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