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整字第1號
重 整 公司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即重 整 人 梁哲睿
黃振哲
黃志堅會計師
代 理 人 張永亮
蔡朝安
律師
鍾元珧律師
陳瑩柔律師
吳宛怡律師
楊芝菁律師
重整監督人 施中川會計師兼律師
張宜暉律師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代 理 人 江鑒恭
吳瑜庭
吳進佳
聲明
異議人
即
債 權 人 名家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婉霜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楊于瑾律師
楊紹翊律師
聲明
異議人
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林永賢
張金隆
債 權 人 海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哲睿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公司重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7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重整公司代理人之記載應增
列「楊芝菁律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