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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消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2號 原   告 陳世賢       吳國華       吳岱樺       郭惠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榮河 原   告 蘇郁欣 訴訟代理人 胡哲議 原   告 方俊才       游惠敏       李宗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昇公司)等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時以其等向被告展昇公司購買7 戶 房地而各戶受有損害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詳本院卷四第41 1 頁),乃以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700 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一 第5 頁),並據此繳交裁判費。嗣原告於民國110 年11月15日具 狀追加請求金額如附表所示,乃應補繳如附表所示第一審之裁判 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 │編號│原告 │原請求金額│追加後請求金額 │應補裁判費 │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陳世賢│100萬元  │508 萬9908元  │4萬1491元  │ ├──┼───┼─────┼────────┼──────┤ │ 2 │吳國華│100萬元  │504 萬5416元  │4萬1095元  │ ├──┼───┼─────┼────────┼──────┤ │ 3 │吳岱樺│100萬元  │387萬5604元   │2萬9512元  │ ├──┼───┼─────┼────────┼──────┤ │ 4 │郭惠萍│100萬元  │459萬1120元   │3萬6640元  │ ├──┼───┼─────┼────────┼──────┤ │ 5 │蘇郁欣│100萬元  │507萬7238元   │4萬1392元  │ ├──┼───┼─────┼────────┼──────┤ │ 6 │方俊才│100萬元  │367萬510元   │2萬7532元  │ │  │游惠敏│     │        │      │ ├──┼───┼─────┼────────┼──────┤ │ 7 │李宗隆│100萬元  │1210萬5384元  │10萬976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