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1號
異 議 人 李岳霖
律師(即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相 對 人 良府鑄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俊澤
上列
當事人間就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
異議人對相對
人申報破產
債權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申報之破產債權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貳仟伍佰陸拾捌元應
予剔除,不得列入
本件破產債權為分配。
理 由
一、
按破產人之
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
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
破產財團受清償;又對於破產
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
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前項爭
議,由法院裁定之,破產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第125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破產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次債
權人會議於民國109 年10月15日召開,因相對人遲至109 年
10月20日始申報破產債權,異議人對於相對人申報之債權於
109 年11月16日具狀聲明異議,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核先
敘明。
二、異議意旨
略以:本破產事件經本院於109 年6 月8 日以109
年度破字第1 號民事裁定裁示破產債權申報期限為自109 年
6 月8 日起至109 年8 月20日止。
經查,異議人係於109 年
10月20日接獲相對人之債權申報文件,顯已逾
上開債權申報
期限,
爰依破產法第65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聲明異議,
請求
予以剔除。
三、經查,本件破產人於109 年6 月8 日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
並定申報債權
期間為自109 年6 月8 日起至109 年8 月20日
止,且上開裁定已於109 年6 月22日送達相對人,有本院10
9 年度破字第1 號民事裁定、109 年6 月8 日桃院祥民純10
9 年度破字第1 號函及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見本院回證卷一
第50頁、本院卷三第106-107 頁)。相對人遲至109 年10月
20日始向破產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見本院卷三第94頁),
已逾前開申報債權期間,
揆諸前開法條,相對人既未依限申
報,應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是相對人所申報之破產債權
164 萬2,568 元應予剔除,不得列入本件破產債權為分配。
四、依破產法第12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