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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1號 異 議 人 李岳霖律師(即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相 對 人 熊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偉廷 上列當事人間就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異議人對相對 人申報破產債權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申報之破產債權新臺幣陸萬參仟零捌元應予剔除,不得列 入本件破產債權為分配。 理 由 一、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 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又對於破產 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 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前項爭 議,由法院裁定之,破產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第125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破產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次債 權人會議於民國109 年10月15日召開,因相對人遲至109 年 10月19日始申報破產債權,異議人對於相對人申報之債權於 109 年11月16日具狀聲明異議,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核先 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破產事件經本院於109 年6 月8 日以109 年度破字第1 號民事裁定裁示破產債權申報期限為自109 年 6 月8 日起至109 年8 月20日止。經查,異議人係於109 年 10月19日接獲相對人之債權申報文件,顯已逾上開債權申報 期限,依破產法第65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聲明異議, 請求予以剔除。 三、經查,本件破產人於109 年6 月8 日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 並定申報債權期間為自109 年6 月8 日起至109 年8 月20日 止,且上開裁定已於109 年6 月20日送達相對人,有本院 109 年度破字第1 號民事裁定、109 年6 月8 日桃院祥民純 109 年度破字第1 號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回證卷 一第113 頁、本院卷三第162-164 頁)。相對人遲至109 年 10月19日始向破產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見本院卷三第150 頁),已逾前開申報債權期間,揆諸前開法條,相對人既未 依限申報,應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是相對人所申報之破 產債權6 萬3,008 元應予剔除,不得列入本件破產債權為分 配。 四、依破產法第12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