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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票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兆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聰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郭明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聲請人兆越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