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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票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鉅淇實業有限公司、林俊豪、汪家炫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相對人姓名(聲請狀相對人姓名與發票人     不符)。   二、請提出汪家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