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余慧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茂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霖漢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詹馥綺(原名:詹沛祺)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茂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霖漢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二、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第97條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
期日」起算之
利息。請具狀填載如附表,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及台端欲
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
系爭
本票
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
算利息)。
三、更正為正確請求利率(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