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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票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福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春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睿金屬科技有限公司、賴泓達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聲請人福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