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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票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余慧玲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茂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霖漢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詹馥綺(原名:詹沛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相對人茂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霖漢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請提出茂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霖漢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