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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票字第 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奇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奇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瑞祺、史福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奇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朱瑞祺、史福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