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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票字第 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苑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蓁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林明昇、郭義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苑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林明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