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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全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雲 被 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呂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7 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8 年度壢簡字第65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他造 人數添具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 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 及證據;又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 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 第2 項、第444 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 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 依法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其事實、證據。茲限 上訴人於收到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及 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 攻擊防禦方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之1 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