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全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瑞雲
被
上訴人 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呂崇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7
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8 年度壢簡字第65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
按他造
人數添具
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
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
及證據;又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
期間
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
第2 項、第444 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
裁
判之上訴程序亦有
準用。
二、
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
依法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其事實、證據。茲限
上訴人於收到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正本及
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
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
攻擊
防禦方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之1 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