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簡上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翔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李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維俊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經查,
上訴人前於民國106年11月1日與桃園市平鎮區公所簽訂「桃園市平鎮區第一公有零售市場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下稱
系爭委託契約),由上訴人承包管理第一市場,
嗣兩造就位於第一市場內之桃園市○鎮區○○路○段0號3樓、4樓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簽定租約。後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於107年5月18日對上訴人主張終止系爭委託契約,並於同日發函被上訴人遷出系爭房屋,被上訴人即未繳納108年5月起至同年10月止之租金共計新臺幣120萬9,000元予上訴人
等情,有桃園市平鎮區公所107年5月18日函文、開會通知單、會議紀錄、系爭委託契約在卷為證,
堪信為真。又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業於108年5月3日訴請上訴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經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446號案件(下稱另案)審理中,因事涉
本件上訴人是否有權出租系爭房屋予被上訴人,而為本件之先決問題,並於109年9月2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本件於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另案訴訟業於111年9月21日判決確定,業經本院調取
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
是以,本件原裁定停止原因業已消滅,有
續行訴訟之必要,
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