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演說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吳曉玲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
被
上訴人 萬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訴訟代理人 羅志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
查本件訴訟程度無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
爰諭知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