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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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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演說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曉玲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被 上訴人 萬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訴訟代理人 羅志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 查本件訴訟程度無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知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