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簡上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圓光寺
李家銘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4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79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
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對本院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79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05元,
惟上訴人提起上訴僅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繳納2,805元,本院已於113年1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訴費用2,80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13年1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
抗告查詢清單等資料在卷
足憑,其上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