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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奇思數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靈立 被 上訴人 范志欽(即凱翔視聽音響企業社)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安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范士欽」之記載,應更正為「范 志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紀榮泰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