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長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建榮
上列
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 第1 項職
權告知伊於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11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下稱
本案)之訴訟結果有
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明瞭案件進行
狀況,
爰依同法第242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
按當事人得於
訴訟繫屬中,將
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
有法
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
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訴訟之結果,於
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
言詞
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
第三人;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為第242 條
第1 項之請求,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項、
第6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可知,關於民事
訴訟法上對於第三人告知訴訟,有由當事人告知及法院
依職
權告知之別,且係於法院依職權告知時,第三人始有依民事
訴訟法第67條之1 第2 項聲請閱覽卷宗之權。
三、查本案訴訟進行中,
被告百成系統整
合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108 年3 月4 日以
答辯狀陳明依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對聲
請人為訴訟告知,本院則依同法第66條規定,將該書狀送達
聲請人
等情,有答辯狀、本院函及送達證書為憑(見本案卷
一第56-60 、107-108 頁),可知,聲請人受訴訟告知係被
告依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所為,
非本院依職權告知。
嗣聲
請人於108 年7 月8 日以民事陳述意見狀表達無對其告知訴
訟之必要(見本院卷一第161-164 頁),是本院未再於任何
準備程序期日通知聲請人到庭,後本院受命法官於109 年4
月30日批示同年6 月24日行準備程序,並僅係批示通知
兩造
,有該批示內容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66 頁),縱誤對聲請
人寄發該次庭期通知書,亦不生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 所定
職權告知訴訟之效果,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 、
第242 條第1 項規定向本院聲請閱覽卷宗,
於法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
惟聲請人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
,釋明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向本院聲請閱覽本案卷宗,併
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孫健智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佑儒